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十政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类别中实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十政发〔2013〕22号)已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中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决定》(十政发〔2014〕14号)已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中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全市2014年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所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备案和其他权力等类别中实为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标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清理内容

(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于今年年底前予以取消;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单位要主动与省政府部门衔接,提出予以取消或调整的处理建议,并相应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今后,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我市自行设立的,与下级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今年年底前予以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送交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以下步骤掌握:今年8月底前,各部门自行清理,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附后),报送各级审改办(市审改办联系人:张泉水;联系电话:8650171);10月底前,各级审改办完成审核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12月底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公布清理结果及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市审改办要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抓紧对接省政府各部门,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清理工作,及时对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初步建成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014年8月12日

附件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

填报部门(盖章):

序号

审批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处理意见

处理理由

备注

大项

子项

取消□

下放□

转内部审批□

拟转为行政许可□

取消□

下放□

转内部审批□

拟转为行政许可□

备注:

1、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已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中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他权力类别中实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

2、设定依据需具体到条款。

3、审批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政府等。

4、处理理由需提供充分依据,如有必要另外行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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