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3〕74号
颁布日期:2013-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9日

十堰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6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建立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防治机制,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全市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宾馆、洗浴中心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等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4%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广泛覆盖、提高质量;把预防新发感染摆在突出位置,把控制性传播途径作为工作重点。

二、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切实增强公众认识。

加强对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要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节目或公益广告。剧场、影院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片纳入片头广告内容。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各级防艾办要对党政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宣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每年中考内容。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要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入学教育时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禁毒和无偿献血等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初中不少于6课时、高中不少于4课时的艾滋病专题教育,通过图书馆阅览、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网等多种平台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高等学校要通过专题讲座、选修课、网络教育、青年志愿者、学校社团、学生刊物、“三下乡”等形式和方式,加强对大学生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强化防控措施。

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等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相关场所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大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力度,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落实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人员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制度,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方法。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降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大力打击贩毒吸毒违法行为,积极创建“无毒社区”,实施综合禁毒。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为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要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市。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及时发现感染者。

各地要结合当地艾滋病疫情开展吸毒者、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性病门诊就诊者、结核病患者和外出打工返乡等流动人口的监测,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

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当公布艾滋病资源咨询电话号码,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可及性。

艾滋病治疗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预防与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性。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提高感染者和病人(尤其是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中的)的治疗可及性。积极开展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服务,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发展改革(医改办)要统筹负责,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修订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时,适当增加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扩大用药范围,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六)加强服务管理,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全力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救治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卫生、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或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十堰的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一县一策”防治策略,有针对性地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艾滋病流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策略,实施“一县一策”防治策略。疫情较重的地区要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势头。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策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其他地区要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持疫情低流行态势。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总结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疫情较重的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落实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其他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地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制订符合实际的“一县一策”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各地政府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综合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县级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艾滋病初筛检测、抗病毒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能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能力。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筛查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对所有承担艾滋病救治和关怀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能培训,参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生必须经过相关专业机构培训。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保障机制。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总人口人均0.3元的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增长,逐年加大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实施群防群控。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防治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在高危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会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

四、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将根据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底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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