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武政办〔2014〕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全面提升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2〕52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办案力量不足、硬件设施落后、配套制度不完善、办案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坚实基础。自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以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了努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行政复议公信力随之提升。同时,也存在以下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硬件设施等保障条件仍然不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仍然不够规范、透明,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仍然较为薄弱,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仍然欠缺等。为此,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动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以赴落实各项任务,全面提升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二、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努力,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达到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三、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对接待的总体原则、职责要求、基本流程、重大问题的处置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放置、悬挂或者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和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服务。

3.规范受理环节。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设置行政复议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行受理。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处理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投诉,依法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全力配合行政复议机构的审理工作,不得推脱、拒绝或者阻挠。在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中,要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要求指派工作人员接受询问,为现场勘验提供方便;在行政复议听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尊重听证程序,配合做好当场质证、辩论和调解等工作。

2.规范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3.规范调查取证。对于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和解、调解。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

2.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应当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载。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通报。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纠正。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保证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于增加行政编制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办案力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的,另需配备专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以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办案质量。

2.落实工作条件和经费。行政复议机关要落实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场所,满足行政复议接待、听证审理、档案存放等基本需求。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的办案用车,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设备。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3.完善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专家论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行政复议机关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4.规范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适时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可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规范宣传培训。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门户网站要设置行政复议栏目,公示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刊登行政复议动态等内容。要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物质、网络和人力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培训活动,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研讨和经验交流,统一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标准。保证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落实本意见,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细化方案,分步落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细化方案、重点突破,并结合自身实际,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力争用1年的时间完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三)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有力提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厅

2014年5月22日

正文:GGL20149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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