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江河道咸宁段禁止采砂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长江河道咸宁段禁止采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证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长江河道咸宁段禁止采砂作业。

长江沿江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知的,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

国务院及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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