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襄樊政发[20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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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
为减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对汉江襄樊段水质的不利影响,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水环境安全,促进襄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
一、治理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措施,细化责任,确保汉江水环境安全。汉江襄樊段保持二类水质,汉江各支流水质达到各功能区要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基本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从2010年起,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使流域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治理任务
(一)制定治理计划,引导流域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6月底前,根据本行动目标,制定本辖区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上报襄樊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6月底前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并予以公布,要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汉江干流襄樊段及各支流两岸1公里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
1、各县(市)要于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
2、各县(市)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开展垃圾处理场建设工作。已建成垃圾处理场但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6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汉江干流襄樊段及各支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建筑和生活垃圾。
3、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启动樊城太平店污水处理厂及襄城隆中片区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确保2011年12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余家湖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行。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张湾片区、南渠以南片区、大李沟以北片区的城市污水截污工程建设,完善市区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
(三)强化总量控制,全面推进工业污染减排
1、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物进入汉江及其支流;在继续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同时,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及生产设备,推行清洁生产,完成工业源总量控制目标。市区天九、丽明公司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治理,襄阳华星化肥厂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治理。
2、各县(市)区要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重点抓好造纸、建材、化工和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减排。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限令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停产停建;对已有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2010年12月底前仍未达标的更坚决予以关闭;各县(市)区综合规划“环境保护篇章”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要于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4、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或将园区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
(四)加强环境监管,促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
2、对达标无望和未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的工业企业,要严格实行“关、停、并、转、迁”。
(五)坚持标本兼治,控制畜禽养殖业水环境污染
1、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摸底调查,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2010年12月底前要完成汉江干流襄樊段及各支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设沼气池,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和零排放。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污染源。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要组织立即拆除。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六)完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1、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2010年6月底前要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及其上游5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性、经营性活动。
2、严格保护与积极利用引丹灌渠,实施“引丹入樊”工程作为襄樊中心城区的战略储备水源。
(七)建设监管并举,逐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关闭汉江干流襄樊段及各支流两岸1公里范围的尾矿库,严禁倾倒建筑垃圾,对现有弃渣、弃土场要及时组织清理,取缔辖区沿江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2、制定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3、抓好岘山山脉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与恢复。
4、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八)开展专项整顿,规范河砂开采行为
1、全面开展汉江干流襄樊段及各支流砂石开采及利用状况调查,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河道采砂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2、2010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盗采偷挖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九)合理调配流量,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需求
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要严格执行490立方米/秒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在2010年8月底前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王甫洲水电站要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流域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制定流域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各地要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措施推动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养殖户、企业主的利益关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地落实治理任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加强对汉江襄樊市区段及各支流控制断面的监测,并在白家湾建一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大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湖北金环等重点污染企业在2010年12月底前达标排放,并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视频监控;对市区段的排污口要强化监管,确保达标排放;要禁止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洗衣、垂钓等活动;协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2、市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南水北调专项资金,协调流域城镇及有关工业园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引丹入樊”工程作为城市战略储备水源规划方案的申报工作,在2011年12月底前取得上级批复;会同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3、市经信委要督促市区天九、丽明等重污染企业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治理,要积极防范个别企业利用陈旧设备直接搬迁、投产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
4、市建委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启动襄城隆中片区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2010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余家湖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监督鱼梁洲和观音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张湾片区、南渠以南片区、大李沟以北片区的城市污水截污工程建设进度,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投入使用;按照城市污水管网及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改造与建设规划,2011年12月底前完善市区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
5、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垃圾收集与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要对洪山头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2010年10月底前实现渗滤液的达标排放。2010年8月底前要建设完成隆中片区、卧龙镇和牛首镇垃圾转运站。会同海事、水利部门负责库区及岸线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向水体、库岸及河堤内外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2010年6月底前在市区汉江一桥、二桥、诸葛亮广场各提供一处永久性大型户外广告位,用于保护汉江宣传。
6、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监督落实河道采砂整治、岸线污染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2010年6月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重新安装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公示牌、警示宣传标志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桩,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设置排污口。2010年6月底前完成汉江市区段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2010年9月底前要编制完成全市河道采砂规划方案,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2010年12月底前要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场及采砂船。2010年12月底前要完成实施“引丹入樊”工程作为城市战略储备水源的规划方案,协助市发改委做好申报工作,2011年12月底前要取得上级批复。
7、市水务集团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储备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和设施,重新安装、维护各水厂取水口围网。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
8、市卫生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过程以及二次供水和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卫生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加大饮用水水质监测频次,全面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和效率。一旦发现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及时分析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全力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9、市交通局负责崔家营航电枢纽运行的科学调度,落实生态保证流量,使最低下泄流量不少于490立方米/秒,要在2010年8月底前督促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6月底前要在市区公交站台设立40块保护汉江的宣传牌,在不同线路的40台公交车车身上设立保护汉江宣传广告,并建档备查。
10、市海事局负责库区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应急处置,严格禁止船舶向库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从2010年5月起对库区内的漂浮物实施打捞。
11、市工商局要吊销汉江市区段所有水上餐饮企业的营业执照,2010年6月底前要取缔和禁止汉江市区段水上餐饮经营。
12、市林业局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并配合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汉江市区段造林绿化规划。
13、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岘山山脉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2010年6月底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矿山的关停取缔工作。
14、市农委2010年6月底前要制定流域种植业污染(包括农药、化肥、废弃农药袋、瓶、地膜等)及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督促各地制定(修订)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落实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其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5、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上旅游娱乐活动,不得批准任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水上旅游娱乐活动。2010年6月底前要依法取缔汉度市区段无证水上旅游娱乐活动。
16、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环保、海事、水利、城管等部门开展流域环保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2010年6月底前要在市区道路中间护栏上安装60块保护汉江宣传牌。
17、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市区汉江流域治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18、市文明办要有计划地组织办事处、社区市民学校开展环保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体市民保护汉江“母亲河”的自觉性。在文明单位评比中,要将汉江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作为必要条件,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19、襄樊市广播电视台、襄樊日报社从2010年6月起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上刊播保护汉江公益广告,每周不少于2次。要对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曝光。
20、市行政学院从2010年6月起要在各级行政学院开设环保课程,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
21、市教育局要从今年开始坚持对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生进行环保知识和“保护汉江、爱我家园”的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3课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李新华同志任组长,施真强、王代全同志任副组长,市环保、发改、经济、建设、农业、财政、宣传、城管、水利、卫生、交通、海事、工商、林业、国土、公安、文化旅游、教育、监察、新闻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域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彭占银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二)强化组织考核
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附后),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在70分以下、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和市直部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其中市直部门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取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人员,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三)保障治理经费
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辖区流域治理专项资金,加大投入。
(四)加强宣传教育
在全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保护“汉江母亲河”的自觉性。长期开展“保护汉江、爱我家园”的教育活动,利用户外广告进行汉江治理宣传。要加大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汉江保护的宣传力度,定期报道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反面典型要进行曝光。要在各级行政学院开设环保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汉江保护意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2010年6月、9月、12月要分别组织新闻媒体对综合治理进度进行联合报道,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媒体向公众说明情况。
附件:
1、襄樊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分解表
3、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附件1:
襄樊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新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施真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代全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忠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德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陈东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丛玉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智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世国市监察局局长
胡颐新市财政局局长
肖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彭占银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叶传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邹洪成市水利局局长
林芳立市卫生局局长
邓卓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佘秀强市工商局局长
周建元市林业局局长
曾进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伍华钢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乐一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局长
李菲市教育局局长
杜道中襄樊日报社社长
闫敏襄樊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汪厚安枣阳市政府市长
周森锋宜城市政府市长
艾文金谷城县政府县长
叶丛保康县政府县长
郑德安老河口市政府市长
向玉国南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军襄阳区政府区长
袁德芳襄城区政府区长
胡锃樊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陈万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曾玉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敏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李平市水务集团总经理
附件2:
附件3:
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水环境质量(含流域支流出境断面水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断面水质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综合达标率。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以市政府流域治理意见明确的任务为依据,以自查和全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四)城区和开发区不考核水环境质量指标,开发区不考核总量控制指标。
(五)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分解表》的任务考核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对县(市)、区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含)90分的为“优良”;得分在70~89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按市直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另定)考评。
四、评分标准
(一)流域支流出境断面水质(20分)
辖区内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此项得满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分)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此项得满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得5分,完成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得5分,未完成指标任务和项目建设的则不得分。
(四)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1、饮用水源保护(10分)
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设立警示标志和护栏、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取缔保护区内的采砂场及采砂船),得满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每个项目扣3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此项不得分。
2、养殖业污染整治(10分)
(1)按期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摸底调查,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5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改造工作的,得5分;现场检查,发现流域两岸1公里范围内、辖区禁养区内存在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禁养区内每发现一家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完成污染整治的,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现场检查,禁养区外每发现一家规模畜禽养殖场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生活污染治理(15分)
(1)生活污水治理(10分):按期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得满分;未按期完成投入正常运行的,不得分。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按累计时间扣分。
(2)生活垃圾治理(5分):2010年10月启动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得2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任务得3分,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
4、工业污染防治(15分)
(1)综合规划及工业园区区域规划环评(3分):按期完成环保篇章和环评文件报批的,得满分;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
(2)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5分):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又未停产停建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发现1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排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5分):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得满分;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又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每发现1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2分):辖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动工建设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2010年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奖励5分。
5、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砂石开采活动(4分):按期关闭沿江(禁采河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石)和采砂点的,得满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采砂点的,每处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制定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按计划推进沿江绿化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河流保护(4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得满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尾矿库、工程建筑垃圾和违章建设,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流域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于次年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作为市实绩办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下一年度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方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取消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在治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市直部门考核细则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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