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2]5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推进法治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作用,把行政复议建设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的要求,扎实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在“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工作目标。要充分发挥保康县、谷城县两个国家级行政复议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在一年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在两年内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2至3年时间使老河口、襄州、枣阳、宜城、南漳等县(市)区跨入全国、全省先进行列,努力打造全国行政复议示范带,使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全省前列。
三、强化领导责任。《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主体,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省政府《实施方案》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意见,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相关法制工作机构要抓好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
四、制定工作路线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市政府印发的《路线图》,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路线图,明确标准、重点、进度和措施,并于10月15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纳入考核体系。市政府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时,将把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年度依法行政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将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
及责任主体,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六、加强督办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日常指导与督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于10月15日之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路线图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210/t20121015_351587.shtml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