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府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鄂政发〔2011〕5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制发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款额的5‰加收滞纳金”修改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十二条中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数额的5‰加收滞纳金”修改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资源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逾期不缴纳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1‰的滞纳金”的内容。

六、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因雨、雾、雪、大风、施工、严重自然灾害或处置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致使宜昌大桥不能正常通行时,宜昌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交通信息、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八、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删除第三十条中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内容。

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的内容。

九、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矿权受让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第30条中的“凡是超载的运矿车辆,一律在管理站现场卸超,交警对其处罚,所卸矿石交国土资源依法处理”修改为:“凡是超载的运矿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运矿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以罚款。”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108号)

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9号)

第二条中的“没有‘三品’证明或产地准出证明的蔬菜实行逢进必检,检验合格方可入市销售,检验不合格依法予以处理并强制退市”修改为:“没有‘三品’证明或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外,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8号)

删除第二条中的“对有可能在长江宜昌江段从事采砂作业的工程船只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非宜昌籍采砂船只要限期驱逐出境”的内容。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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