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3〕50号
颁布日期:201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五条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进度办理拨付。

第六条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项目业主和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据项目进度拨付;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相关单位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土地基金成本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资金分解单直接拨付。土地基金年初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土地基金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申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九条会议费和修缮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条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由相关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有关约定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笔金额(同一企业或单位申请多项政策的视同一笔,下同)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报分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和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审批。

第十一条动用市级预备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预算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或资金使用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财政局对市政府转来的预算单位的报告进行审核,需要使用预备费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动用预备费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未明确具体用途和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中由于人员变动引起的增人增资、正常晋级、丧葬抚恤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预留经费中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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