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文明、整洁、卫生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粪便处理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粪便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谁产生、谁依法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粪便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卫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实施工作。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及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粪便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价格、规划、交警、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粪便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粪便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专业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编制城市规划区粪便治理规划和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区粪便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七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第八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城市规划区粪便收集、处置设施。
第九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粪便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化粪池等粪便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迁移、占用、损坏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粪便设施、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人或经营、管理人负责,并承当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粪便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统一纳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服务许可。
未依法取得粪便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应经营性服务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服务许可。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城市规划区粪便处理特许经营者依法提供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
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收取的费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粪便设施、场所的产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履行定期清掏义务,每两年清掏次数不少于1次,避免满溢。
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机场、码头、车站、医院、公园、商店、宾馆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清掏次数,每年清掏不少于1-2次。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粪便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卫生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粪便或将粪便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二)将粪便经营性处置活动委托给未取得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服务许可的企业或个人;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作为肥料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六)擅自停业、歇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郴州市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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