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应急指挥机构………………………………………………5

2.2职责…………………………………………………………5

3.预警和预防机制…………………………………………………7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7

3.2预警预防行动………………………………………………8

3.3预警支持系统………………………………………………8

3.4预警级别……………………………………………………9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10

4.1应急预案启动……………………………………………10

4.2应急响应…………………………………………………11

4.3信息共享和处理…………………………………………15

4.4应急通信方式……………………………………………15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16

4.6新闻发布…………………………………………………16

4.7应急结束…………………………………………………17

5.后期处置…………………………………………………………16

5.1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检测与评估………………………17

5.2应急总结…………………………………………………17

6.应急保障…………………………………………………………17

6.1通信与装备保障…………………………………………17

6.2技术储备与保障…………………………………………17

6.3宣传、培训和演习…………………………………………18

6.4经费保障…………………………………………………18

7.奖励与责任追究…………………………………………………19

7.1奖励………………………………………………………19

7.2责任追究…………………………………………………19

8.附则………………………………………………………………19

8.1预案管理与更新…………………………………………19

8.2预案解释…………………………………………………19

8.3发布实施日期……………………………………………20

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3.2本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领导,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4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衡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水利、广播电视、电信、电力、农业、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2设立衡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灾害指挥部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气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市气象局相关单位主管气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气象局,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为成员单位。

2.1.3各县市区气象局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2职责

2.2.1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为政府领导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组织开展气象及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和气象信息共享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通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部门: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财政部门: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气象灾害信息内容。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情况,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凡符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在主汛期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个级别的预警。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3.4.1IV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III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3II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4I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1.1IV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V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4.1.2III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II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该县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4.1.3II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1.4I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我市气象主管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气象灾害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

4.2.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2)III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3)II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和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I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发生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2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由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

4.5.4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5.后期处置

5.1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检测与评估

5.1.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5.1.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2应急总结

5.2.1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应急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5.2.2市气象主管机构在15日内完成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通信系统。

6.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建立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6.2.2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调度,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3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6.3.2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制度,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的培训次数应不少于1次。

6.3.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6.3.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制作气象灾害预警宣传材料,及时向公众发放,以提高公众自救能力。

6.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结合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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