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制度措施和执法指令全面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各监管部门要紧密配合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各项行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执法检查

第四条各监管部门要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开展计划执法,市县两级分别确定计划执法单位,实现无缝对接。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双层覆盖。除上级文件规定的以外,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面监管。市直监管部门除计划执法外,应将隐患比较突出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于每年年初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执法频次。

第六条监管部门每次执法检查均应下达书面执法监管指令,其中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必须停产的指令,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优良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监管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职工稳定等名义干扰正常的安全监管执法。

第三章隐患整改

第八条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要求企业或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落实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对矿山企业,应函告公安部门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短期内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记录、登记台账,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指派专人跟踪盯守,一旦出现险情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置和上报。

第九条监管部门因工作不力或互相推诿,导致隐患整改不力,甚至造成事故发生的,经调查属实后,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跟踪督办

第十条跟踪督办的形式:

(一)市县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以督办令、督办函及媒体公示等形式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督办;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会议、现场核查等形式对本部门科(股)室、下级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跟踪督办的内容主要是: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是否到位;打击非法是否有效组织;停产关闭是否责任落实等。

第十二条市县安委会和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主要采取定期督办的方式,至少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办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县安委会和安委办开展跟踪督办时可视情提请纪委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督查室一同实施监督,或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督办事项明确责任人,负责到底。并及时将跟踪督办事项及责任人报本级安委办备案。未报安委办备案的,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失职论处。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在跟踪督办过程中新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由单位迅速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和本级安委办,同时告知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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