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怀政办函〔2013〕180号
颁布日期:2013-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

怀化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

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6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依法应诉”的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不断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推动法治怀化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1.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完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2014年3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进行适时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可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日后10日内提供。被申请人不依法及时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将芷江县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每年要开展1-3次行政复议听证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对依法应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经当事人请求对案件进行协调的,协调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延期。

(3)规范审理期间建议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程序。在复议案件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当的,或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可以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意见书,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并建议被申请人限期纠正该具体行政行为(由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或将不予纠正的原因报告给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在限期内不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该行政复议终止。

(4)规范复议文书签发程序。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文书由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他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签;对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和解书、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立案、结案、不予受理、停止执行、延期、中止、终止等有关程序性的行政复议文书,以及其他文书,复议机关可以授权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签。

(5)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规范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2)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并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依照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档案馆制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5.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县级政府法制机构2名以上、市政府法制机构4名以上。行政复议任务重的政府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保障行政复议办案装备和场所。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用车,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场所。除常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

(二)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

1.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职责。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承担应诉职责,具体负责案件的答辩、证据材料的收集、提交,参与审理和协调处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必要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政府各部门的应诉案件由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共同负责,重大案件可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联系,邀请或委托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参与诉讼。

2.依法及时答辩应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不得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法定理由不得缺席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各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3.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案件,涉及国家赔偿的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亲自参与案件的处理,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法院,从而不断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

6.加强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对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关乎民生利益等诉讼案件,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事人进行协调,或主动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协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诉累,避免矛盾升级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听取重要案情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加强保障,落实经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各行政机关要为行政应诉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加强领导干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年度计划中,安排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

(四)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抓落实,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14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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