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娄底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建设法治娄底,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娄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和《娄底市法治政府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娄底后发赶超、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要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必须限期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要配备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档案室。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最后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答复请示、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纠正,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和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提前20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15日前审查完毕。办案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5.规范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作出决定。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我市重点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及听证等配套制度。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
4.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载。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其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并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给以通报批评。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采取多种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机构要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要定期进行评查。
5.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规范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人员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市级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5人,县市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人。行政复议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规范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4.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条件。除常规的办公条件以外,行政复议机关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有办案专用车辆,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5.规范行政复议统计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要做好行政复议情况分析工作,出具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本机关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明确时间,逐步推进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13年2月正式启动,2013年12月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标准、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2013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促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重,要求高,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与督促。对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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