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文物局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文物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邵阳市文物局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物管理局(所):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邵阳建设,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办函[2011]112号)文件要求,特编制《邵阳市文物局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邵阳市文物局办公室

邵阳市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阳市文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列》。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2002.10.28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3.07.01

法规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列

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5.1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3、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条。

4、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5、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

6、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

7、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条。

8、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条。

9、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10、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政府235号令)。

11、拍摄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六十八条

3、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七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7、《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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