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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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0日
湘潭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法治湘潭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基础,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为重点,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进法治湘潭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2013年9月底前)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机构。
2.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任务重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规范保障措施(2013年12月底前)
1.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除常规办公室外,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
2.规范行政复议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配备必要的办案用车及专用设备,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职能履行(2013年10月底前)
1.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的,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
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
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10日内提供。有关单位引发的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单位履行被申请人的具体义务,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工作。
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合法、严守期限、提高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审结率达到100%。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情形。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和权威性。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须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
4.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把统计工作与行政复议实际工作联系起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加强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与验收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2.明确实施步骤。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3年1月启动,2013年10月底完成,2013年底进行专项抽查验收。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迎接省人民政府的专项抽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单位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方案,并于2013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中的具体指导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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