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通湖垸排渍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益政办发〔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通湖垸排渍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县、沅江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南湾湖军垦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明山和大东口电排正常运行,确保大通湖垸安全度汛及垸内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明山和大东口电排运行成本不断增加的实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通湖垸排渍水费征收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通湖垸排渍水费计费面积按照益政办函〔1999〕3号和益政办发〔2004〕7号文件核定的面积执行。

二、调整后的排渍水费征收标准和收费额。从2012年起,按照土地类型排渍水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城镇及建设(含公路)用地每亩每年13.16元、耕地每亩每年6.58元、养殖水面每亩每年0.66元,育乐垸耕地每亩每年0.66元。受益区相关单位排渍水费计费面积和应缴纳水费情况为:南县受益城镇和建设(含公路)用地面积5.4371万亩、耕地面积20.87万亩,育乐垸耕地面积18万亩,每年应缴纳水费220.57万元;沅江市受益城镇和建设(含公路)用地面积5.5078万亩、耕地面积30.1万亩,每年应缴纳水费270.32万元;大通湖区受益城镇和建设(含公路)用地面积4.7万亩、耕地面积21.684万亩、养殖水面面积12.4万亩,每年应缴纳水费212.6万元;南湾湖受益城镇和建设(含公路)用地面积0.4334万亩、耕地面积3万亩,每年应缴纳水费25.44万元。

三、收费结算办法。大通湖垸排渍水费以南县、沅江市、大通湖区、南湾湖军垦农场为单位结算。南县、沅江市政府按市政府重新确定的水费缴纳数额向省财政厅出具专项上解承诺函,大通湖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局出具专项上解承诺函,南湾湖军垦农场于每年10月底前缴清当年排渍水费。

四、排渍水费的使用与管理。市水务局要对所收取的大通湖垸排渍水费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排渍水费中的排渍电费部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2009-2012年排渍电费平均值(165.65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专户储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留存,以丰补歉;其他部分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具体征收和使用情况市水务局每年应向受益单位通报。

五、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排渍经费来源发生变化时,由市人民政府重新研究决定排渍水费的调整方案;由于物价等因素造成排渍成本增减幅度较大时,由市物价局重新监审排渍成本和核定排渍水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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