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实施。《规划》是指导我市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随着《国务院中部崛起战略规划》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规划》的贯彻实施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规划》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力度,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规划》实施制度。一是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完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合同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复核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使用者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中的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体系。三是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业主要报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三、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设置和编制专项规划,形成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律,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用地规模。对“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期间拟开工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扩大内需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等都要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四、严格土地利用管理。根据《规划》,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3551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89972.00公顷;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7012.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83135.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32463.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8平方米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2.86%。各级各部门必须牢牢把握《规划》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严格土地利用的管控,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用地规划。严把用地规划审查关,严防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合规化。在编制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发园区等用地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要完善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二要加强跟踪督查。采取全面监测与局部地区跟踪调查相结合的办法,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动态评估,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滚动修编机制,及时修改完善《规划》。三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采取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设立公告牌等方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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