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区主要干道两厢和重要节点周边开展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区主要干道两厢和重要节点周边开展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宜居的幸福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在全市城区主要干道两厢和重要节点周边开展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11年6月28日起,在五一路等27条城区主要干道两厢和重要节点周边开展以“六拆”、“三修”、“四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整治。

二、整治范围:

27条主要干道包括:五一路(火车站—橘子洲大桥东)、芙蓉路(浏阳河大桥—省政府)、韭菜园路(五一路—解放路)、韶山路(省委门口—汽车南站)、人民路(湘江大道—万家丽路)、三一大道(银盆岭大桥东—浏阳河大桥)、营盘路(长善路—蔡锷路)、金星大道(枫林路—杜鹃路)、桐梓坡路(银盆南路—西三环金洲路口)、二环线(东二环、西二环及南二环)、潇湘大道(橘子洲大桥—三汊矶大桥)、车站路(三一大道—劳动路)、万家丽路(三一大道—劳动东路)、湘府路(省政府—中意一路)、书院路(白沙路—二环线路段)、南湖路(芙蓉路—书院路)、东风路(三一大道—营盘路)、劳动路(湘江中路—树木岭立交桥)、迎宾路(八一路—营盘路)、枫林西路(金星大道—雷锋镇)、雷锋大道(杜鹃路—博云基地)、蔡锷南路(中山路—城南路)、远大路(车站路—汽车东站)、朝阳路(五一路—人民路)、曙光路(五一路—人民路)、中山路(黄兴路—建湘路)、银盆南路(岳麓大道—潇湘大道)。

三、整治内容:

(一)实施“六拆”。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临街突出墙面安装的护窗,按相关规定可以安装的改为内嵌式护窗或隐形护窗;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临街所有遮阳(雨)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各类户外招牌(含电子显示屏);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各类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拆除临街或在屋顶等位置违法设置的建(构)筑物;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临街两侧的围墙,不能拆除的应当改为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二)组织“三修”。对临街脏乱的建(构)筑物外墙立面进行清洗、粉刷,对破损的建(构)筑物外墙立面进行修补;对陈旧、破损、污渍等有碍市容观瞻的临街窗户进行修复;对临街破损的门店卷闸门进行修复和改造。

(三)进行“四规范”。规范临街单位、门店户外招牌设置;规范各类架空或外挂的电力、电信、电视等管线;规范空调外机设置的位置、机罩外形以及空调排水管道设置等;规范外排抽油烟机的设置。

四、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六拆”要求做好自拆工作,按照“四规范”要求做好规范工作,配合做好“三修”工作。对拒不执行“六拆”、“四规范”要求的,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督促其于2011年7月5日前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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