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现就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60%以上;每个乡镇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道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大专以上达70%。到2020年,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较大发展;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大专以上达8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80%以上,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立起布局合理、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体系。
(三)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要在满足需求、规划发展、合理收费、规范质量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坚持办园主体多元化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办园,形成幼儿园多样化格局,满足群众需要。
二、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人口出生、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数量。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依托小区,每5000-10000人建设一所规模适宜的幼儿园,班规模为6-12个班;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中心幼儿园;农村2000人以上的村单独建有幼儿园。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数量充足、条件达标、收费合理、面向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居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有关产权归属及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由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招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充分发掘各类教育资源,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原则上用于举办幼儿园。不得通过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以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实行城乡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每个乡镇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要恢复其公办性质或者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当地政府在没有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可以购买服务,委托民办幼儿园接受其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所收保教费,除居民按公办幼儿园标准缴费外,其余应由政府补足;或者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支持发展集体性质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自治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等举办集体性质幼儿园,为集体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当地政府要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职工工资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
(二)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城市建设维护税的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用于学前教育;从2011年开始,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国家有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20%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并逐年增长。
(三)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11年,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00万,逐年增加,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向农村倾斜。
(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学前教育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并为其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设施配备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
(五)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园综合成本、普惠性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备案和公示制度。物价部门要对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并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要将公、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乱收费。
(六)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七)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四、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明确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按照生师比核定教职工编制,逐步形成根据在园幼儿人数调整教职工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幼儿教师,均应在编制内聘用。2011年,公办幼儿园达到3-5个编制,2015年,所有公办园的编制达到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逐步达到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的要求。
(二)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园长必须持有《园长岗位证》,实行持证上岗,严把入口关。富余的中小学教师转岗幼儿教育必须通过转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制度。
(三)加强园长和教师培养。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五年一轮训,将学前教育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园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在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拔一批40岁以下,具备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教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充实到幼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培养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在培养骨干教师、教学能手、评优、评先、评职称工作等方面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对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要按《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依合同支付报酬,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落实聘用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相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6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
五、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延伸。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特点的幼儿保教方法。
(二)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充分发挥公办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以多样化办园的形式满足社会、家长的需求,使更多的幼儿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探索交流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合共建机制,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尊重儿童的天性和认知规律,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支持幼儿园开展科学保教。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一)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机构性质分别由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或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开园招生的,由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园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三)完善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扶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共同发展。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学前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指导教育教学。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举办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对家庭幼儿教育进行指导。
七、建立健全促进学前教育良性发展机制
(一)强化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和新增学前教育学位。
科学合理布局。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三年幼儿园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实施幼儿园合理布局,农村地区要将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尤其是村级幼儿园建设作为重点,城市区将新增人口较多和没有配套公办幼儿园的街道、社区作为重点。
落实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分类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和三年用地规划。要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规划,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标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落实建设用地。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村级幼儿园原则上利用富余小学举办,凡改作他用的富余小学一律收回举办幼儿园。
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县级编制部门根据省编制标准以及建设规划分年度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设立机动编,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完善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2011年6月底前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政策。督促幼儿园为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财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2011年6月底前,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根据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分类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保障特殊群体入园。民政部门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
健全安全管理办法。综合治理部门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园车管理办法;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相关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等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县(市)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设立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奖、幼儿园建设成就奖,奖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和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学前教育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不承担责任,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财政投入长期过低,“入园难”“入园贵”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