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13〕23号
颁布日期:2013-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4日

株洲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正确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为推动法治株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能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全市行政机关作出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应向行政相对人依法、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格式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就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按照工作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予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如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接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复议审理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制作证据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做到举证齐全、答复有据,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凡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根据案件特点,科学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或群体性案件,要实地调查,当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争议分歧较大的案件,可组织专家论证。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对有调解、和解可能的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三)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0日内,提出案件审理意见,提交集体研究和决定审批。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须有法定事由。

2.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格式制作法律文书,增强行政复议决定说理性,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质量。

3.规范文书送达程序。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须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并留取回执。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株洲日报上公告送达。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制度。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履行情况。申请人、第三人反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应及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情况及行政复议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情况应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并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各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案卷评查,评选优秀案卷;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总结、交流,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和决定备案工作。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30日内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月或年度集中订卷归档。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五)行政复议保障工作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各县市区政府、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市直部门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规范行政复议人员配备。结合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人员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任务重的工作部门也要根据办案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根据省政府要求,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依法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配备的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行政复议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推进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强化指导,确保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制定具体的考评量化指标,于2013年11-12月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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