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函〔2013〕112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中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2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株洲”、“法治政府”的总体部署,以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重点,以行政程序法治化、行政裁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抓手,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全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二、创建目标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创新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三、创建级次、名称和主体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分为市级、县级两个级次,其名称分别为“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XX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主体包括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主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四、创建标准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复议应诉工作等方面。

五、创建方式和程序

本次依法行政创建示范工作的方式分为确定创建和申请创建两部分。

(一)确定创建。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创建工作需要和各地各单位实际确定全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

具体程序为: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3年9月):确定的第一批创建示范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合理安排、细化职责、有序实施,并将方案于2013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9-11月):列入创建对象的单位要按通知精神和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创建过程中将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3年12月):创建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标准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单位最终确定为“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授牌。

(二)申报。由相关部门对照创建目标和创建内容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创建,经考核验收后最终确认为创建示范单位并授牌。具体程序为:

1.申报: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创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所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于2013年10月底前上报创建工作方案并直接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

以后年度的申报时间根据省里的要求适当调整。

申报“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自评确认达到《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及验收标准(试行)》;

(2)近两年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较好;

(3)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自评报告、创建活动方案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局(委、办)务会议研究申报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2.评审: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示范单位验收标准,结合平时掌握的依法行政动态情况,对申请创建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主要方式为听取汇报和查看档案,实地走访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创建主体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3.核定:公示无异议的,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授牌。

4.复核: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命名后,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核,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称号,收回标牌:

(1)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比例超过10%的;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满意度较低的;

(4)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达不到优秀等次的;

(5)弄虚作假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做到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措施得力。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职责,联动推进。创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创建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培育一批典型示范单位,适时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对创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积极创建,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里的要求,积极提出创建申请,创建工作要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制度,并注重日常工作资料的积累、收集和归档,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论证,及时处理和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到总体有方案、年度有计划、实施有步骤、创建有目标、工作有实效,确保创建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四)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将及时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总结典型、推广典型作为创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通过会议交流、现场观摩等各种形式,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健全考核体系,保证创建质量,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的整体效应。

附件:1.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及验收标准(试行)

2.株洲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株政办函〔2013〕112号-附件横表.doc

株政办函〔2013〕112号-附件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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