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办〔20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株洲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今年将进行全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全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14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完成时间进度由各县市区视具体情况确定。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和村级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农工〔2013〕55号)规定,组织开展第八届村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期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等。各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对审计的时间、方式及其结果公布进行分类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群众反映村级组织成员存在经济责任问题的村,由县、乡派驻工作组进行专门清查。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清查和审计结果要在第九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向村民公布。未完成清查和审计工作的村,不得确定正式选举日。

2.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举产生,提倡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自己资格时应当回避;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即时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它原因出缺的,其缺额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除妇女代表外,还要有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代表,多民族村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3.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忠实代表村民意愿、具备一定参事议事能力。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或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具体人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原则上,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60名,一般不超过100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户数和人口应大体一致。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要明确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确保女性代表占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要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提倡推选党员为村民代表。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乡级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要结合当地实际,增强针对性,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要便于掌握和记忆。负责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以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律要通过考核,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或从事接访、咨询等指导选举的工作。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得匆忙组织换届选举。

5.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和办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起草好本地选举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同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帮助所辖村选举委员会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要求,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候选人条件、委托投票、有效票认定、回避等相关规定,对哪些人不得作为候选人进行明确,对贿选等不正当和非法竞争行为作出详尽界定,对如何查处作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要依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6.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县、乡两级要适时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同时,采取电视、报刊、传单、横幅、上门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使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操作规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村民珍惜民主权利,积极、有序参加选举。

7.落实换届选举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发布登记公告,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2-3名法制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村情况的村民担任登记员,选民数量多的村也可以由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人担任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该村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有两人以上共同联系,直接通知本人或者通过其家属通知参加选举,并将联系情况详细记录存档备查。表示参加选举的要列入选民名单,对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及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联系的长期外出村民,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外出选民的联系方式,选举期间户口新迁入和多方联系未果的村民怎样登记等具体问题,县、乡、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防止重登、错登、漏登。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解释,调整后的名单须再次进行公布。

2.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产生,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正确引导村民不提名1990年以来违法生育人员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要如实介绍,不得隐瞒违法生育情况。出现需另行选举的情形,其候选人应按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明确要求其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的审核把关工作,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治村设想含有违法违规、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防止出现为了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探索推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即在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

3.正式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两种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应设置秘密填票处。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采用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5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三)后续工作阶段

1.做好工作交接。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级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工作应当在选举后10日内完成,重点是移交村委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村党组织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2.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在15日内依法推选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经村民会议认定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切实履行选举期间的竞职承诺,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四议两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任职承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任职承诺责令其辞职,对不辞职和拒不改正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3.搞好总结验收。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要组织验收,市里将进行抽查。验收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依法进行;选举的组织指导是否得力;是否贯彻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实行了直接选举、秘密划票和无记名投票;村民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大多数村民对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满意;换届选举档案是否完备。抽查重点是村民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村。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县、乡两级要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要及时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提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上报选举结果统计报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财政部门要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关注村民委员会换届动态,对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破坏选举、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来信来访工作。宣传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换届选举的正面宣传。审计、经管部门要抓好村级财务审计清理工作。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逐村进行调查摸底,把村委班子状况摸清,把村情、民情摸透,逐村制定和落实工作方案,成熟一个选举一个。对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要逐一制定预案,提前做好准备,争取选举一次成功。对个别矛盾较多、班子软弱涣散的村,要选派强有力的工作组,先治理整顿,积极创造条件,再进行换届选举。对选举不成功的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总结教训,找准原因,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适时组织另行选举或重新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不得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违反有关规定、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各县市区对妨碍群众自由行使民主权利,拉选票、搞贿选,甚至利用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操纵、干扰选举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对蓄意破坏选举,假借选举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等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干预换届选举工作,或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破坏换届选举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换届选举中要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换届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四)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得推诿和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它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把来信来访内容摘要登记,并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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