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国土资源配套改革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发 〔2010〕39号
颁布日期:2010-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国土资源配套改革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国土资源配套改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国土资源

配套改革政策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城镇化质量的决策部署,现就国土资源配套改革政策提如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城镇化发展用地加快新一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搞好衔接协调,统筹安排用地,保障城镇化发展需要。城镇建设项目能够落实用地位置的,划入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为保证不可预见项目的用地,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划定扩展边界,增加规划用地的弹性空间,保证城镇化发展的长远需求。

二、加快城镇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优先保障城镇化发展用地指标,实行“批次打捆报批、自主决定供应”,增加城镇土地储备。对城镇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服务提前介入,并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可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小城镇,可在县域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三、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研究制定《吉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租赁及农民参与开发经营等方式,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鼓励农村居民点向城镇集中,对搬迁至城镇的农民,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优先支持在城乡结合部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优先复垦耕地、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城镇建设,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

五、加强土地产权服务工作

对城镇化建设项目用地,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快速通道”,对于土地登记申报材料合法依规、齐全完备的,原则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需要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为集体土地流转提供条件。对以土地置换方式用地的,明确权属、调整位置、界址、面积等,积极协调各方签订置换协议,确保置换土地及时投入使用。

六、搭建土地融资平台

鼓励市、县政府加大城镇存量土地的利用强度,对繁华地段的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政府土地有偿收益。鼓励市、县政府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用土地出让预期收益,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进行融资,搭建土地收购储备和城镇建设的融资平台。

七、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对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加大勘查、开发力度,促进城镇矿业经济发展,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和信息优势,主动为城镇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地质勘查服务,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为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建设项目对地质信息的需求。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建立一批专业的地质灾害监测点,为城镇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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