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
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案情疑难复杂、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及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组织听证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二、明确赔偿案件的复议受理机关
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部令40号),其中“复议”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关于此条中对复议受理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做法不一。现予明确:今后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属省管的监狱、劳教所作出决定的,分别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理复议,由市管的劳教所作出决定的,由主管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复议。
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并建立相关制度。在行政应诉中要克服不敢当被告、不愿受监督的思想,既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又要充分尊重原告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提倡各单位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与沟通,让法院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执法依据,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
四、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增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没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按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答辩、出庭义务以及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应诉程序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报备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应于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决定书复印件、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及备案报告报送省司法厅法制处备案。备案报告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分析和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同时通过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向省厅报送各案件材料的电子版及相关统计报表,逐步实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从办理到备案、统计等工作的电子化,切实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工作指导效能。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x;MARGIN-BOTTOM:0px"class=MsoBodyTextIndent>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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