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12〕11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苏府法〔2011〕58号),我市组织开展了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以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部门申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决定,确认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3个法定行政机关和淮安市气象局等24个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有关上位法规规定进行修改。具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13个)

1.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2.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淮安市卫生局

4.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5.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6.淮安市审计局

7.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

8.淮安市公安局

9.淮安市农业委员会

10.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12.淮安市水利局

13.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24个)

1.淮安市气象局

2.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3.淮安市纤维检验所

4.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5.淮安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6.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7.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8.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9.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10.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11.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

12.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13.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14.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15.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16.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17.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18.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19.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20.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1.淮安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2.淮安市公路管理处

23.淮安市地方海事局

24.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二、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气象法》关于限期恢复原状的情形设定作相应修改)

责任部门:淮安市气象局

2.《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作出相应修改)

责任部门:淮安市水利局

3.《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作出相应修改)

责任部门:淮安市水利局

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作出相应修改)

责任部门:淮安市水利局

自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