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2日

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质量兴市战略,鼓励企业(单位)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质量兴市战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萍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单位。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单位)改革、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原则;坚持企业(单位)自愿申请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企业(单位)前3年的质量业绩。凡在萍乡市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市长质量奖。企业(单位)注册地不在萍乡市境内或者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设立市长质量奖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提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八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聘请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成果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本县(区)或本行业评选项目计划,择优向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推荐评奖项目名单。

第十条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上报及评后监督管理工作,在确认基本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规定期限报县(区)政府同意备案后,推荐上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所在县(区)未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由企业(单位)直接向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受理,在确认符合基本条件后再按规定期限送县(区)政府同意备案,并将申请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授予萍乡市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萍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萍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有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群众(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市人民政府网(www.pingxiang.gov.cn)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市长质量奖的奖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期限等)。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自愿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报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员,组织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单位),对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统一在市级新闻媒体、市人民政府网(www.pingxiang.gov.cn)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审议,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存在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确定拟奖名单,并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市人民政府网(www.pingxiang.gov.cn),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单位)名单,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单位),由市长向获奖企业(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单位)的奖金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文件直接拨至获奖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单位)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企业(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长质量奖每年推荐和评选一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重新申请、评选。

第二十六条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市长质量奖标志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发布。

第二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有效期内可在获奖产品及其包装、工程、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编号及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获奖企业(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发现获奖企业(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在市级媒体予以公布。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仿用市长质量奖的证书、奖牌和标志,一经发现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变相进行具有市长质量奖评比性质的不同名目的质量、品牌评比评选活动,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质量奖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原《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萍乡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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