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萍乡市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6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进行专项清理。为做好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
专项清理的任务是,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止;通过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委托和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驻萍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乡(镇)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专项清理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清理。
1.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作了扩大规定。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1.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依据;
2.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
3.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存在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
三、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有行政强制内容的,提出保留、删除、修改等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2011年11月1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并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清理工作。
(三)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萍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各自存在的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应于2011年12月2日前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有关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按时完成。
附件:1.萍乡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2.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登记表
附件1
萍乡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部门:(盖章)
序号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
条款及内容自查意见(保留、删除、
修改,如何修改)依据及理由市政府法制办
审核意见
1
2
3
4
注:此表可复印或另行打印
附件2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
条款及内容清理意见(保留、删除、修改,如何修改)备注
1
2
3
4
5
6
7
注:此表可复印或另行打印
附件3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登记表
实施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行政强制具体实施事项依
据自查意见(保留、删除)市政府
法制办
审核
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
制执行
限制
公民
人身
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
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
机关法院
注:1、该表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需填写;
2、实施部门对表中“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栏下的有选项划“√”;
3、此表可复印或另行打印。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