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安如天”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力推行“1·6·6”“2·5·2”管理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协作,加强和改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各负其责、运转有序、协同有力的烟花爆竹综合管理新格局,努力实现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生产环节的管理。

1.从严抓好行业安全整顿工作。安监部门应以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整顿和治理为契机,以《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赣府厅发〔2008〕46号)和《通知》、《意见》精神为指针,以“五定四强三防”为重点,以优化企业布局、完善企业安全设施、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指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整改达标力度。对生产规模小、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退出。

2.积极稳妥推广使用新工艺。安监部门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花炮科研所的研发、鉴定、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药分离”,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少人边上的药”和“减少药边上的人”。

3.严格管理礼花弹、黑火药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金坪、金信、硕森、曙华等生产A级产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管理的巡查与监管,严禁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的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严禁发射药库、亮珠库等重要敏感库房在没有建成环形防爆堤等情况下“带病”生产。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礼花弹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工作的检查。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分别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事、检验检疫等部门实行全过程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莲花县六市乡的3家黑火药生产企业和上栗县金山镇、上栗镇、桐木镇的4家黑火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储相匹配、库房防爆好、运输规范等要求,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与抽查。

4.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引火线生产企业须凭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氯酸钾。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凡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严禁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交易或厂外运输,一经查实,对违规企业实施三个月以上停产整顿。

5.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对我市拟保留720家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通过萍乡日报等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应本着强化监督、服务优先的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加强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

1.严禁生产企业超量储存。安监部门要按照“哑铃式”和“三色四线”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成品库的管理,凡成品库存在超高堆码、靠墙堆码、产品混存、不留安全通道、乱接电线等行为的,一律对其实施十天以上停产整顿。

2.严禁非法储存。严禁因库容、运输、销售等原因,将烟花爆竹储存于民房或民居附近的闲置房屋内。安监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尤其是对国道、省道附近民房的巡查,发现非法储存行为,应及时通报当地县(区)、乡(镇)政府,由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和从严处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重点对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区改制企业等场所加强排查,严密防范经营网点非法租赁、非法储存,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应严格落实非法储存片区巡查责任制,实现排查无死角,监管无盲区。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1.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经营企业(单位)加大仓储、运输、摆放、管理等各环节规范整改达标,凡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按期达标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取消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零售网点规划布局。为确保经营安全有序,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零售网点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动态平衡,安监部门新批零售网点必须从严把关,并报市安监局备案。人员密集路段、场所严禁批设零售网点,对已经设立的,要通过限量存放、规范管理、择址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

3.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严格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三无”、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零售网点兼售烟酒、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4.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流向实施有效监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1.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对申请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对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运输个人燃放的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以及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目前黑火药和引火线不能完全实现就地产需平衡时,对确需跨省短途(如浏阳至上栗)购买黑火药、引火线,要实行严格审批和监控。

2.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关,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市安监局、上栗县花监局要加强对江西烟花爆竹物流中心烟花爆竹装运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检查。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1.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知识的宣传引导,让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种类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产地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关于建立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萍安字〔2009〕16号)要求,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打非”行动。

2.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要将引火线和“一条龙”非法生产作为打击非法行为的重中之重。对组织从事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主产县(区)政府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要支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三、加强协作,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按照三个“改善规范”和“1·6·6”“2·5·2”安全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注重安全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注重专项整治,完善企业安全设施和条件;注重制度落实,减少和杜绝违规违章行为;注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安全事故早防范、不发生。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建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分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县(区)要根据行业季节特点,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专项安全大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市安委会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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