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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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并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要承担起行政强制法培训组织指导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知识,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各级普法机构要把行政强制法列入“六五”普法工作计划。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切实增强监督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
三、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㈠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本市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㈡清理工作的分工
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整项清理工作应当于2011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清理结果,提出清理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并于今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今年11月20日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㈠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㈡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效,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㈢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登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今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报送: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今年11月10日前将审查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3.公布执行: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运行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素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领导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意见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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