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情监测
3.3气象服务
3.4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重点地区的含义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7.5预案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包含管委会、亚林中心、办事处、国有林场,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亚林中心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亚林中心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护林员分片包干,对林区野外用火进行巡查。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同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适时发布禁止野外用火公告,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组织乡、村干部分片包干开展森林防火巡查,重点部位、重要地段派专人严防死守。
(4)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责任片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3.2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信息管理
3.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信息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亚林中心、乡(镇、场、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市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科研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8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里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或省、市有明确要求需要立即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场、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70公顷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70公顷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及重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提请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亚林中心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本市范围内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还可以申请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及其它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和村级应急扑火队,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火灾所在地乡镇继续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村级应急扑火队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毓秀山国家森林公园2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2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或市内其他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为组长的“火场工作组”赶赴扑火一线,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3)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5)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毓秀山国家森林公园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初判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立即向指挥长汇报,并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调动辖区有效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亲临一线指挥扑火救灾。
(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副指挥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如扑火力量仍不足,按规定程序调动驻市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市级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或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明火(毓秀山国家森林公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6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初判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详见附件2)。
(1)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按程序调动驻市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2)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48小时或者其它时段60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调动本市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3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余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并加强村级应急扑火队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扑火战斗力。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驻余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跨县区调动人民解放军或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商新余军分区、新余武警支队、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辅。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防火办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等,保证重点防火期内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信息通畅。
6.4物资保障
加强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要求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重点地区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毓秀山、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景
区、百丈峰、蒙山、大岗山和九龙山。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17日印发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新余军分区、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新余市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森林公安局、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分公司、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新余军分区: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余、入余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力量调配、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保卫,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指导市直新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武警新余市支队:负责指导驻余武警部队开展扑火训练,组织指挥全市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7)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和办理全市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有关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支持基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10)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救灾资金。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协调落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额补助事业编制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12)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交通畅通,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14)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16)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
(17)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案件行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要森林火灾案件。
(18)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21)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分公司:负责协调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及发布火灾相关信息等工作。
(22)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23)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24)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负责辖区铁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物资和扑火人员的铁路运输。
附件2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新余军分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新余军分区、武警新余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支援前方。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分公司、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分公司、市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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