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余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新余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余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28号)和《关于印发新余市201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余府办字〔2011〕8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为新余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查、核准、同意、批准、登记等审批行为。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㈠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㈡有关税费减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㈢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㈣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㈤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㈥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㈦有关人口户籍、投资计划、科技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㈧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㈨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行为。
三、清理标准和目标
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认真排查梳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下列标准,逐一提出“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的清理意见。
㈠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可以保留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可以下放或委托。
2.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取消后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予以下放或委托。
3.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前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以及未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
各部门要量化清理工作指标,使取消、暂停实施、下放、委托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时限原则上精减压缩30%以上。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发文之日起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自查自清阶段(2011年10月19日前)。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自行提出清理意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1年10月19日前将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项目目录(见附件1)、自清数据统计(见附件2)以及清理工作报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送一份,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㈡审核论证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㈢公布实施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对下放、委托的审批项目,原主管部门要负责衔接和落实,采取对口培训等方式,加强具体指导,使承接部门严格规范实施。
五、工作要求
㈠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是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群众、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清理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扎实有效开展清理各项工作。
㈢抓好进度,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各部门务必紧扣时间节点,科学安排进度,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清理成效。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联系。(市政府法制办:6441148;市监察局:644117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实施方案,部署和开展本级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新余市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表
2.新余市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数据统计表
附件1:
新余市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表
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归属种类
实施机关
自清意见
办理期限
现办理期限
清理后办理期限
制表人:联系电话:
说明: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须与设定依据中的规定一致;
2.设定依据应填写设定该项目的依据,包括具体条(款、项),并将设定依据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附后;
3.归属种类按照本实施方案“清理范围”中列举的九类填写;
4.实施机关应与设定依据中的规定机关一致;
5.自清意见指本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委托;
6.办理期限栏只需填写自清意见中保留项目的办理期限,其中现办理期限为清理之前该项目办理期限;
7.该表格可续页,电子表格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下载。
附件2:
新余市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数据统计表
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精简方式设定设定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国家
部委
规章
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前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
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
国办发
[2004]
62号
文件
地方
性法
规
省政
府规
章
省政
府文
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制定的文件
未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制定的文件
合计
保留项目数量
取消项目数量
暂停实施项目数量
下放项目数量
委托项目数量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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