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组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建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组建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为目标,围绕行政复议职责范围、组建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内容,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宜春建设。

二、组织实施

(一)功能定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案件审查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复议决定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建形式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要求,组建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1.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政府其他领导和秘书长担任;常任委员若干名,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非常任委员若干名,从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编办以及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遴选精通法律事务的同志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常任委员的调整须经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调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执行。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决议精神,研究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审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

2.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外挂“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职能、编制等问题,报市编委会另行研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决定起草、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具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部门下设的独立执法部门(二级法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县(市、区)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受理;中央、省垂管的部门是否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范围,按自愿原则决定。

2.统一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审理组,负责案件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审理方式,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基础上,交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政府公章。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跟踪督,切实安排协调好有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开展此项工作,加快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2.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介,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3.强化跟踪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范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方案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制度,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

附件:宜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http://xxgk.yichun.gov.cn/ycszfbgs/xxgk/fgwj/qtygwj/201512/t20151221_458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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