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和《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鹰潭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市政府发布的《鹰潭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为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双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

第四条《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目录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有关目录管理的配套制度;

(三)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管理、目录的编制以及目录更新工作;

(四)负责本级目录统计分析、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督促行政许可机关规范实施《目录》中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市监察局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市信息办负责目录的信息化建设及行政许可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的日常运行工作。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目录》开展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减少审批、转移非行政许可职能,提高审批效能,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评估、清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和编码、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第八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只作原则性管理要求,未明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项目。

第九条行政许可事项的纳入,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增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增加实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或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因实际工作需要恢复实施已暂停实施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情形。

依法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设定依据、项目要素和内容以及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材料一并书面报市审改办审核。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或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有关依据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

已暂停或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因实际工作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恢复实施的,按依法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

第十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

(一)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或者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者属程序性日常管理工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中上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权限的;

(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三)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依法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四)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依法可下放管理层级,或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实施的;

(五)因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机关发生变动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审改办。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某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取消或变更的,除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外,应将拟取消或变更项目的依据及可行性论证材料、取消或变更的意见报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予以撤销、合并或者分设的,由改革方案中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

实施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审改办负责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标准化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流程、裁量准则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一般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但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或共同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或共同审批部门。

对于行政许可权下放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的,原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或及时移交社会组织;对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原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报市审改办备案。但不得变相实施或者上收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市审改办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估,发现具备取消或者变更情形的,可以直接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取消或者变更。

第十七条经市政府授权,市审改办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目录》。

涉密的行政许可,纳入《目录》后可以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市审改办会同市信息办建立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目录信息实时网上查询,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目录》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目录》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市审改办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市审改办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市审改办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以及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情况,报市审改办。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或者更新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擅自拆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许可环节、步骤的;

(四)不按目录公布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实施许可的;

(五)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实施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六)擅自增设或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七)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其他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各县(市、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