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2〕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1.我市城市社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由200元/人·月调整为我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560元/人·月(今后随省政府下达我市最高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行政村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由300元/人·月调整为400元/人·月。

2.原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9号)规定购买的街道、乡镇、居委会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其补贴标准700元/人·月,可继续执行到实施购岗补贴满三年止。

二、总量控制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后,各地用于公益性岗位支出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地就业资金总量的45%。

三、严格清理规范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后,各地须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88号)要求,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人尽其用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切实将公益性岗位控制在合理规模。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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