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0 123号 ---|--- 颁布日期:2010-08-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0] 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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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以及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开展自动气象站系统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局负责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所需设备及设备的安装,其资金由市气象局统筹安排。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要指定相关部门全力协助和支持当地气象部门完成自动气象站建设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自动气象站运行环境的基本要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所需的10米×10米观测场地以及场地围栏工程、防雷工程、设备安装基础工程等工程费用(每个观测场围栏工程2.2万元、防雷工程0.80万元、设备安装基础工程0.15万元,计3.15万元/站),由各区市县政府给予统筹安排并匹配资金解决。每个自动气象站工程费用匹配比例按1:1计算,即区市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各承担50%。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落实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用地以及探测环境的长期保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乡镇自动气象站的日常管护工作由各乡镇气象助理员承担,统一由各区市县气象局和各乡镇政府共同管理。
五、各区市县气象局在区市县政府领导下,负责与各乡镇政府商洽自动气象站建设具体事宜。
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工作务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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