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东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五条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活动,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

第六条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并提倡以上部门组建应急保障无偿献血队伍。

第七条提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第八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率先献血。有关部门应动员和组织适龄健康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期献血,动员符合献血条件的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在学校所在地献血1次、适龄健康的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在驻地献血1次。

第九条公民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达到800毫升以上,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三)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在我市无偿献血的外省市公民,享受本市公民一样的待遇。无偿献血者如在外省市发生用血时,可持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献血收据到丹东市中心血站办理相关返还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单位,享受捐献400毫升全血待遇。

第十一条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

(一)保管期内的互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十日内返还;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市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当日返还互助金。

(二)收取的互助金保管期限为一年,自收取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患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第十三条丹东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地区血液采集、提供临床医疗用血及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丹东市中心血站采集、分离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合格的采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完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经过严格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学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八条对无偿献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丹东市献血委员会给予表彰,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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