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丹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大做强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骨干企业,加快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以此带动全市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扩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2000万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科技项目资金13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6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采用财政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2.支持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市政府对并购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给予50万元专项补助;对并购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给予100万元专项补助;对并购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200万元专项补助。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属地区财政承担。

3.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加强品牌建设。对新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省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5.鼓励购置使用本地区生产的成套装备。对于购置使用我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价格在200万元以上成套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价款5%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推进节能减排。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百户重点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的重点节能降耗项目。

7.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8.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百户重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对先进的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人民银行当年的基准利率,给予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1年的资金支持。

9、鼓励百户企业利用产业链招商,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在丹东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检测基地,市政府将根据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丹东落户(合资、合作、独资)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

10、对于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财政资金,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根据企业缴税级次,分别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缴税级次在市本级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缴税级次在县(市)区财政的,市财政承担1/3,县(市)区财政承担2/3。在资金拨付上,要求县(市)区资金必须首先配套到位。

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1.支持重点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企业重组后,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

12.鼓励百户重点企业增产创收。对百户企业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或当年实现税金同比增长20%以上、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以上,按当年企业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

13.减免百户重点企业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百户重点企业改扩建和新上生产性项目,依法减免百户重点企业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融资支持政策

14.加强各级财政担保体系的建设,不断扩大市财政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规模。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充实担保资金,5年内全市各级财政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力争达到5亿元以上。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对融资担保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省、市和县(市)区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加大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扶持力度。

15.促进百户重点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每年将调整后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个金融部门。对百户重点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市政府和人民银行丹东支行定期召开银行企业对接会,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

16.加大抵押资产贷款比例,扩大可抵押资产范围。市商业银行对百户重点企业贷款执行最高抵押资产贷款比例;先进设备可做为抵押资产;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其它金融部门可与市政府签定合作协议,参照执行。

17.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把百户企业信贷投放增量部分和固定资产贷款增量部分做为市政府奖励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百户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国家、省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18.原则上国家、省政府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全部集中用于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19.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20.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及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项目,凡符合上报条件的百户重点企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无条件上报。

21.申报省1000户重点中小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称号,要首先考虑百户重点企业。

五、其它政策

22.市级领导对百户重点企业实行包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3.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减负办审批;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减负办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检查或对多级若干企业实施检查时,由同级减负办审批。

24.在土地、水、电等资源和生产要素方面,优先保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需求。

25.对已经享受市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政策扶持的,如与本意见相关条款重复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待遇。

26.对百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百户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百户企业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27.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百户重点企业名单(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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