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责任分工

根据辽政办发〔2013〕46号文件确定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现将我市具体工作分解如下: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牵头落实)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牵头落实)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市卫生局(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6.推进生产安全信息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8.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落实)

9.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省、市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市牵头部门要主动与省牵头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根据省牵头部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工作要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人员。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初审人、复审人和批准人。新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批准人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二)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

1.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http://zwgk.dandong.gov.cn/)为主渠道,发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有独立网站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设重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其他各种载体进行信息公开。发挥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信息的作用,以政府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显示屏、公示板、办事窗口等多种形式,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和有效获取政府信息。

(三)各地区、各牵头部门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稿发送到[email protected]邮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孙晓童,刘洋,魏卿秀

联系电话:2173051,2173233,217305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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