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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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2日
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6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12〕7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议决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议决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是:(一)对依法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和审理;(二)确定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人选,通知委员参加会议;(三)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四)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五)送达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六)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八)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二)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的;(三)涉及征地、拆迁等社会关注的申请人在30人以上的;(四)具有涉外因素的;(五)复议办认为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自行审理的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案情报告和案卷材料报复议办。案情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二)受理时间、申请人请求及各方当事人主要观点;(三)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四)处理建议及理由。
第五条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办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对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办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办所提审核意见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复议办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六条复议办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案件议决会议召开3日前,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确定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二)案件议决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并向参会的委员送交案情报告。
第七条根据行政复议案件议决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八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次召开议决案件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为7至11人单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对案件的焦点及法律问题的认定进行说明;(二)参会委员对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提问;(三)参会委员集体讨论研究;(四)参会委员对议决事项进行表决;(五)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六)形成案件议决笔录,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议决意见。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形成的议决意见,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批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不适当或者不合法,复议办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重新调查,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议决。
第十三条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复议办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各指定一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会委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3天向复议办说明情况,复议办应当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议决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二)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三)其他有碍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3年。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决定涉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复议办提请市政府责成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给予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不配合复议办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二)未按规定报送行政复议案件案情报告和案卷材料的;(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四)未按议决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五)不按时出具行政应诉手续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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