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各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集中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所辖城市区域,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可参照执行。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小区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扒窗改门、拆改室内承重墙、在建筑内挖掘地下室等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装修或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

(五)擅自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封闭雨搭的;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待建区域内违法抢建和私建房屋、大棚及相关设施的;

(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圈占土地进行建设、堆放或囤积各类物资的;

(八)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占地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必须于2014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2014年5月1日起,由各区政府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对不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阻碍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次整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各小区负有管理责任。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应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管理小区由各区住建部门小区办或责成社区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四、综合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市综合执法局:2915110,市国土资源局:219515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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