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并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2〕43号
颁布日期:201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并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并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并网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家园”城市综合整治活动,打造海滨宜居城市,建设和谐葫芦岛,依据《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总体布局,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全面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

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采暖热源系统,到2014年,用3年时间将市区内现有20家供热企业(40座锅炉房)实施并网,取消11家(28座锅炉房),保留9家(12座锅炉房)经济、技术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供热企业。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和供热质量,规范和壮大供热市场,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远期目标。

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格局到2020年发展为:形成以大唐、国电及锦西炼化热电厂三家热电联产企业为骨干,辅以相应调峰锅炉房的供热格局,供热范围覆盖整个城区。

二、并网依据

1、《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2、《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3、《葫芦岛市热电发展规划》

4、《葫芦岛市供热总体规划》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

三、并网原则

1、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我市城区供热现状、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及居民反响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热源供热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区分散锅炉房分期实施并网。

2、先建后拆原则。对于热源容量不足的地区,必须先新建或扩建热源,后取消分散锅炉房。

3、居民否定原则。对管理水平低下、供热质量差、污染严重、居民反映强烈、在供热企业“创优评差”评比活动中排名靠后的分散锅炉房予以取消,并网集中供热。

4、促进环保原则。对长期排放超标,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未经供热、规划、环保、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建设的,仍使用已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产生大气环境污染的设备的,在热电厂、热源厂、规模较大锅炉房覆盖的供热区域内规模相对较小的锅炉房全部予以取消,并网集中供热。

四、并网补偿办法

1、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供热企业,并网时供热管网无偿移交,热源部分(含锅炉房及附属设施、设备)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固定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2、对具有合法审批、注册手续的民营供热企业:

(1)锅炉和附属设备。购得由政府出售或自行投资建设的锅炉和附属设备,供热企业可自愿选择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和自行处理的方式。选择政府补偿后收回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审计部门对评估结果审计后,领取扣除该供热企业取得的供热联网费(热源投资部分)后的补偿费,锅炉和附属设备归政府所有;选择自行处理的,该供热企业向政府交纳取得的供热联网费(热源投资部分)后,自行处理锅炉和附属设备。供热企业利用供热联网费购置的锅炉和附属设备,不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被取消锅炉房的土地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审计部门对评估结果审计后,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被取消锅炉房的土地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的,经协商同意后,由有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经审计部门对评估结果审计后,依法给予补偿并收回。

(3)取消锅炉房时,对供热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锁阀改造工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审计部门对评估结果审计后给予相应补偿。

(4)被取消锅炉房供热区域内所有供热管网无偿移交。

(5)被取消锅炉房土地经协商未予收回的,如需在原址新建换热站,由规划部门在原址选址换热站用地后,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新选址的换热站用地进行评估,并经国土部门地价领导小组确认后,给予土地使用权所有者适当补偿。

3、对于并网既有供热面积,市政府负责向接网供热企业支付10~20元/平方米的供热联网费及老旧管网维修费,或由市政府完成联网工程建设及既有老旧供热管网维修后,交付接网供热企业。

五、并网计划

根据《葫芦岛市热电发展规划》及《葫芦岛市供热总体规划》,2011年已经取消分散供热锅炉房5座,并网供热面积295万平方米,总投资7159万元(含联网费及并网补偿费)。2012~2014年计划取消分散锅炉房28座,并网供热面积532万平方米,计划由市政府支出供热联网及管网维修费6480万元,并网补偿费经评估审计后另计。联网维修资金及并网补偿资金利用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取消锅炉房时收回的划拨土地出让收益支出,不足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1、2012年,计划取消分散锅炉房22座,并网供热面积402万平方米,市政府需支付供热联网费共计4100万元。其中:

(1)取消光明锅炉房、化机一区锅炉房、化机四区锅炉房、化机五区锅炉房、海飞锅炉房、正业锅炉房,连同热网公司辽建换热站供热面积并网国电润泽热力公司,并网面积150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需3000万元。光明锅炉房、化机五区锅炉房、海飞锅炉房、热网公司辽建换热站不予补偿;化机一区锅炉房、化机四区锅炉房、正业锅炉房按所购资产及锁阀改造工程经评估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

(2)取消庆华锅炉房,供热面积并网到茨齐路热源厂,并网面积40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约需800万元。取消锅炉房按所购资产及锁阀改造工程经评估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

(3)取消武装部锅炉房,供热面积15万平方米,并网到渤海供热站,供热联网费需300万元。取消锅炉房不予补偿。

(4)东城区恒宇供暖公司锅炉房供热面积127万平方米,并网到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公司供热,取消锅炉房的补偿、并网及资金筹集工作由连山区政府负责。

(5)取消龙港区供暖处托管的12座锅炉房及隆泰锅炉房,供热面积70万平方米,并网到龙港区海滨路集中供热厂,取消锅炉房的补偿、并网及资金筹集工作由龙港区政府负责。

2、2013年,计划取消分散锅炉房4座,并网供热面积71万平方米,市政府需支付供热联网费共计1200万元。其中:

(1)取消百货大楼锅炉房、滨河锅炉房、海军5号家属院锅炉房,供热面积并网到国电润泽热力公司,并网供热面积60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需1200万元。滨河锅炉房、海军5号家属院锅炉房取消不予补偿;取消百货大楼锅炉房按所购资产及锁阀改造工程经评估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

(2)取消渤船物业锅炉房,供热面积并网到龙港区海滨路集中供热厂,并网供热面积11万平方米。联网资金及取消锅炉房的补偿资金由龙港区政府负责。

3、2014年,计划取消分散锅炉房2座,并网都市花园换热站1座,并网供热面积59万平方米,市政府需支付供热联网费共计1180万元。其中:

(1)取消新远锅炉房,供热面积并网到龙背山锅炉房,并网供热面积11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需220万元。取消锅炉房按所购资产及锁阀改造工程经评估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

(2)取消连山东锅炉房,供热面积并网到永昌路锅炉房,并网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需500万元。取消锅炉房不予补偿。

(3)热网公司都市花园换热站并网到茨齐路热源厂,并网供热面积23万平方米,供热联网费需460万元。换热站并网不予补偿。

六、相关部门责任

1、市住建委在市政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的原则指导下,拟定当年并网计划及方案,负责取消市本级管理锅炉房及供热面积并网的具体实施工作。

2、连山区、龙港区政府负责取消本行政区域内锅炉房及供热面积并网的具体实施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所投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包括取消锅炉房的补偿及并网资金核算工作。

4、市审计局负责并网补偿评估结果审计工作。

5、市规划局负责并网工程新建热源、换热站、管网的选址审批及被取消锅炉房所属土地的重新规划工作。

6、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划拨或出让供热用地,并对收回土地依法拍卖。对因并网供热需要新建或扩建供热站、换热站增加用地的,可依法划拨或出让供地,并予以办理供热设施用地性质、用途、使用权变更手续。

7、市工商局负责办理被并网供热企业经营手续的注销和转移登记工作,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锅炉房,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8、市国资委负责办理被并网供热企业国有资产核销工作,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锅炉房,市质监局不予办理锅炉受压容器年检。

9、市环保局负责对被取消锅炉房(烟囱)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及对新建热源的环评、监督工作。

10、市、区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并网维稳工作。

11、市、区供电局负责对被取消锅炉房供电设施的拆除和对新建换热站的用电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新装及增容手续工作。

12、被取消锅炉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并网实施工作,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清理和供热移交等有关问题。

七、其它规定

1、被取消锅炉房的债权、债务由所属供热企业负责。

2、接收供热区域的供热企业,要做好热源、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的建设和维修工作,确保并网供热区域按时、保质保量正常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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