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0〕50号
颁布日期:2010-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50号

兴城市、绥中县、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总体任务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成果更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全面查清试点地区内的地名、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推动试点区域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区域与范围

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地区为兴城、绥中、连山、龙港4个县(市)区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觉华岛经济区、龙湾中央商务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园区、海洋工程园区8个经济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普查具体范围为:

1、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

2、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

3、居民点(住宅小区、集镇和村庄)。

4、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路、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隧道)。

5、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6、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

7、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纪念地、遗址)。

8、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9、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公园、体育场)。

10、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

11、陆地地形(平原盆地、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

三、普查内容

1、地名的调查。

2、地名、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

3、地名普查用图的标绘。

4、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5、地名标志设置。

6、地名数据库建设。

四、普查原则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区域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海平任组长,民族事务、公安、民政、财政、海洋渔业、土地、水利、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为成员(成员名单及职责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

六、实施计划

地名普查试点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12月底结束,计划安排如下:

1、2010年工作计划

(1)成立各级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制定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3)试点地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并启动地名普查工作。

(4)召开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5)参加国家开展的对试点市、县(市)区的业务培训,随后开展对试点地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2、2011年工作计划

继续开展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3、2012年工作计划

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地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汇总各地区普查成果并上报;试点地区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七、普查程序

1、制定方案。

2、培训人员。

3、人员、设备、资料等准备。

4、实地踏勘、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填表、标绘。

5、地名标准化处理。

6、设立地名标志。

7、建立地名数据库。

8、整理资料,转化成果。

9、检查验收。

10、上报归档。

八、实施要求

1、建立健全机构。试点地区均需成立有分管领导负责的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解决普查试点工作中的各类问题,保障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供技术及资金保障。聘请有关专家和长期从事地名工作的同志成立技术专家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专家组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试点地区工作动态和普查进度,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试点地区要将地名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下拨专项资金,为普查试点提供经费保障。

3、提高设备配置。本次地名普查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同时,加大普查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和外业车辆配置,进一步充实、改善地名普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普查的科技含量。

4、完善普查制度。试点地区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成果检查验收和汇交制度,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地名普查数据安全制度,确保地名普查各项数据的安全。

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海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少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海山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关爱华市编办副主任

孙文辉市民委副主任

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国成市公安局副局长

鲁中藩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岩松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冶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敏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景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关党委书记

许春柏市农委副主任

贡继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翠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张凤凯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志彬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马宝山市港口与口岸局副局长

刘楚龙市统计局副局长

潘伟市林业局纪检书记

郭长寿市旅游局纪检书记

马云林市民政局纪检书记

关立峰葫芦岛军分区副参谋长

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2、承办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3、协调解决试点中的疑难问题。

4、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三、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负责试点地区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

3、督促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汇总试点地区普查成果并上报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协助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地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5、负责建立市级地名数据库。

6、定期总结并向省汇报本市地名普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进度、疑难问题、不利因素等。

四、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规划部门负责城建档案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提供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户籍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建设、交通、港口部门负责建筑物(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公园)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口岸、港口、渡口、桥梁、隧道)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基本单位的名称、编码的审核,为地名普查提供相关资料;国土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资料提供工作,会同并协助民政部门应用地名普查成果等;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水力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陆地地形(平原盆地、山脉、山峰、沼泽、森林、绿洲、洞穴)及林区、林场、农场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统计和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域地名(有乡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民委负责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名普查和少数民族语地名翻译工作;葫芦岛军分区负责协助做好军事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为了便于开展地名普查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将管辖范围内的居民点、自然村、群众自治组织等名称逐一登记,上报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负责行政区域名称、建制村和社区居委会名称以及企事业单位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并将村(居)委会上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一并录入上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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