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56号
颁布日期:2009-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6号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锦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三无”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是渔业安全生产中最重大的隐患,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是渔业安全生产中的急迫任务。为切实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建立规范的渔船生产安全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坚决遏制渔船较大、重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符合渔船安全适航标准和要求,同意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经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审查、检验、登记后,全部纳入管理。彻底清理、取缔我市境内非法存在的“三无”渔船,使我市所有渔业船舶都符合法定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规定,具有合法、规范的船名船号,建立起规范的渔船安全生产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锦州海事局、港口与口岸局、工商局、边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组织开展与协调;开发区、凌海市政府也要组成相应的专项工作机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政府、街道直接负责,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参加的专项工作机构。

三、工作步骤

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普查阶段(2月1日至2月28日)。对辖区内所有“三无”渔船全面深入进行普查备案。

第二阶段:检验、登记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进行检验、登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渔船发放专项船舶管理及捕捞许可证书。

第三阶段:拆解处理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对未申请及未得到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一律实行强制性拆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25日)。

四、工作措施

(一)逐级派出专项工作组,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市及开发区、凌海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派出专项工作组,逐级分头包干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并实行问责制度。市派出开发区专项工作组组长葛立军,副组长栗德才、柴俊贵、张文华;市派出凌海市专项工作组组长岳俊和,副组长周金生、邢凤印、卢维民。开发区、凌海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将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彻底查清“三无”渔船的数量。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普查范围包括海洋渔业捕捞渔船、为海水养殖服务的养殖捕捞船和看护船。要组织队伍,深入渔村、码头,切实搞好“三无”渔船的普查。分片包工,层层落实,督促检查,基层工作要责任到人,逐船排查,登记造册,及时上报。

(三)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听候处理。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

(四)采取政策化解和依法强制拆解双重办法。针对我市“三无”渔船绝大部分是“季节船”的实际情况,结合清理、取缔实际效果需要,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我市专项管理序列特定渔业船舶独立系统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立即拆解。

(五)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船舶检验处、渔港监督处、渔政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并核发相关证件。对经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及捕捞许可的,不纳入渔船特定管理序列,强制予以拆解。

(六)特定渔船管理规定

1.特定渔船要持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发放的相关证件进行作业生产,并接受执法检查和年度核查。

2.特定渔船要有市统一编排的清晰明显的船名号标识,并同正式渔船要有明显区分。

3.特定渔船要在本地渔业捕捞作业水域生产,本地渔港和停泊点停泊,不得转港捕捞作业生产。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的养殖区内捕捞生产、看护,不得从事养殖以外的作业或其他活动。

4.特定渔船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特定渔船必须履行渔船管理的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相关费用。愈期不履行义务将立即予以报废拆解。

5.特定渔船不得更新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

6.对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特定渔船和不能保证适航状态的特定渔船,要注销所有证件,立即报废拆解。报废拆解要确保在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要有拆解现场监督责任人、现场录像拍照等,要有档案资料备查。

(七)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县(市)区政府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并由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

(八)要动用公安、边防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以及不符合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全部销毁一条不留。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加惩处。

(九)今后一经发现渔民实际使用的“三无”渔船,无论船舶财产归属人员或单位属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同样查处,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今后,不得有新建造、购入、变更的“三无”渔船,不得有脱管的渔船。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三无”渔船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列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逐级逐人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取缔工作。要认真、严格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清理、取缔工作。

(二)要加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刷写大字标语,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渔民深刻认清“三无”渔船的非法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政策化解与强制拆解对构建“平安渔业”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渔村、每一户渔民、每一个码头、每一艘渔船。

(三)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和解决各类有关问题,推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要实行问责制,对抓而不实,玩忽职守,打击不力的,要层层追查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四)要强化清理、取缔工作效果,防止“三无”渔船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船名船号监管,严防冒用;加强对船舶建造监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建造渔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让任何规格的具备航行及捕捞能力条件的“三无”船只在水上停泊或在岸边、船厂等处放置。提供观光展览等用途的实船模型,必须放置在码头、岸边以外不具备入水(海)条件的其它指定场所。对无检验、登记合法手续并非法从事休闲垂钓等渔业活动的船只,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理。

(五)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在6月10日至6月20日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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