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规”编制范围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规”。可依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编制,优先编制近期开发建设区域。

二、“控规”编制组织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规”管理工作,并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负责出具相关区、县(市)、开发区“控规”编制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

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

“控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编制资质。

三、“控规”审查论证

(一)专家论证。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对“控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应从“市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库”中抽取。

(二)“控规”审查。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管理范围内“控规”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三)“控规”公告。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市规划国土局审查通过后的“控规”方案进行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市规划国土局信息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公布。

四、“控规”报批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依据市规划国土局的审查意见以及公示结果,对“控规”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国土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控规”方案提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业务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控规”公布

“控规”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在市规划国土局信息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控规”修改

经市政府批准的“控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七、“控规”存档备案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市政府批准的“控规”成果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连同相关附件(说明书、现状资料汇编、附图、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审查意见及电子文档等)报送市规划国土局存档。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规划国土局应高度重视“控规”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明确“控规”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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