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文号:阿署发〔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旗区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旗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将细颗粒物浓度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重点企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细颗粒物浓度按照分年度实施计划实现逐年下降的目标。

二、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全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于2014年1月27日前制定本部门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报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环保局)。

2014年1月2日

阿拉善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3—2017)》,持续改善全盟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深入实施盟委、行署“一二二三四”发展思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落脚点,把优化经济结构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实现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工业废气、矿产开采无组织排放、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分散采暖锅炉烟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等得到有效治理,细颗粒物浓度及降尘强度按照分年度实施计划逐年下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严格产业和项目准入

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予提供土地、供水、供电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提高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强化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盟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依法开展钢铁、水泥、铁合金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2013年底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5万吨,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0.48万吨。2015年至2017年底,结合我盟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盟经信委,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优化产业布局,加强重污染企业监管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规范和优化各类产业园区、矿区和城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开展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除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相应工业园区。推动城市及周边企业迁入工业园区,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改造,暂不搬迁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全面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

盟经信委、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

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盟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和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煤化工、多晶硅等行业重点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通过技术改造使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0%。

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盟经信委、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推进综合治理,强化大气污染物减排

5.加强城镇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建设

加大全盟城镇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4年起,凡新建建筑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2017年底前,各旗区主要城镇基本普及集中供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清洁能源。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6.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2014年起,旗(区)政府所在地和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前,旗(区)政府所在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规模在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7.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火电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取消所有脱硫设施的烟气旁路,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同时,要按照新标准要求提前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2014年底,完成100万吨/年焦化装置脱硫设施提标改造、300兆瓦/时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提标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2×90平方米钢铁烧结设备脱硫设施建设、2500吨/日水泥生产线新建脱硝设施、3万吨/年硫化碱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建设任务;2015年底,完成256万吨/年焦化行业脱硫设施提标改造、595兆瓦/时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提标改造和新建脱硝设施建设、2×2300吨/日水泥行业新建脱硝设施任务;2016年底,完成500万吨/年焦化行业脱硫设施提标改造、119.8兆瓦/时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提标改造和新建脱硝设施任务;2017年底,完成300兆瓦/时火电行业除尘设施改造。

电力、水泥、焦化、钢铁、有色等行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责令停产等措施督促整改。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要采用集气装置进行收集、净化,达到国家标准后排放。

盟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8.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各旗区要制定有机废气治理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2015年前,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城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同步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盟商务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9.加强矿山开采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必须采取严格的防尘措施,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需修复和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

盟国土局、经信委、环保局、交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0.强化扬尘综合整治

综合治理城市扬尘污染,2013年底前,制定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的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减少扬尘污染。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征信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易产生扬尘的频繁装卸作业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密闭运行,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推行道路低尘作业方式,加强道路清洗,定期洒水。到2017年,城区主要街道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降尘强度下降。公路及市政道路施工应采取洒水抑尘等方式减少扬尘污染。

2017年底,各旗区建设规范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盟住建局、交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1.强化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管理

治理餐饮业污染。2017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废弃物。

盟住建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2.加强农村牧区大气污染防治

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塑料薄膜及生活垃圾。推广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推广先进适用养殖技术,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农村风光互补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沼气。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农牧业局、环保局负责。

13.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加强沙化土地、水土流失治理,继续实施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

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继续开展城区绿化和城镇进出口、市政道路、公路铁路两侧防风绿化带建设,加大湿地保护、恢复、治理力度。积极推广城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到2015年,全盟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其中,巴彦浩特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盟住建局、交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交通环境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4.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采取划定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

、资金补助、外埠车辆转入限制、老旧报废车辆强制拆解等措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盟公安局、商务局、交通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5.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

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机动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2017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

盟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6.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维修管理

加强机动车维修单位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单位运营和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维修行为。

盟交通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7.提倡绿色出行,优化城市交通系统建设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各旗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节能环保车辆适用比例。2015年,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盟发改委、交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8.提升燃油品质

2013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柴油行为。

盟发改委、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推进能源高效利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19.推进能源高效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加工、销售和使用,健全煤炭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经销高硫、高灰分劣质煤以及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新建建筑和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盟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统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0.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电力、煤制气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原煤输出量,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合理有序地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加快全盟城镇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及燃煤锅炉煤改气步伐。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焦化煤气供应,开发利用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替代燃煤,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提高灌装液化气及电磁炉使用率。到2015年,旗(区)政府所在地用气普及率达到75%以上。2017年前,煤炭消费总量明显降低。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10万千瓦。

盟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创新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增加人员编制,将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4年底,完成盟府所在地PM2.5监测能力建设和全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2015年底,完成各旗区PM2.5监测站能力建设,建成覆盖全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控网络。盟、旗(区)监测、监察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机动车监控中心建设并与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盟环保局、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编制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预警等级及各等级应急保障措施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4年2月前,各旗区及各相关部门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盟环保局备案。2014年底完成阿左旗巴彦浩特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巴彦浩特镇新标准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业务。2015年底,开展全盟新标准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业务。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暨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加强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盟行署应急办、盟气象局、环保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24.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及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阿左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要开展巴彦浩特、乌斯太建成区PM2.5源解析工作,分析大气污染成因和变化规律,根据不同污染物的贡献率,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积极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技术设备,以及机动车尾气、垃圾焚烧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加强灰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机理与控制、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及评估、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对策等研究,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保障。

盟科技局、环保局、住建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盟长任组长,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统一部署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调度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盟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污染治理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旗区及相关部门。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细化目标责任,并分解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排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环保要求;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考核

盟行署与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细颗粒物(PM2.5)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列入盟委、行署对各旗区、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中,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定期评估。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对该区域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旗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新模式。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落实国家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落实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和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加大资金投入

盟、旗均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绿色建筑”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油气治理等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出台企业关停、搬迁优惠政策,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治理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环保设备融资租赁新渠道。

(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全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支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监督,及时发布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环评、排污收费、企业排污状况、违法处罚等环境信息。

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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