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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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现将《阿拉善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阿拉善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工作,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全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厉行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全区公共机构创建300个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13年创建命名100个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创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机构可以申报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节能减排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二)盟级公共机构年用能总量不低于50吨标煤,旗区级以下公共机构年用能总量不低于20吨标煤;
(三)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成效明显,消耗水平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公共机构平均水平;
(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宣传教育到位,具备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基础条件;
(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能够取得显著的节约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三、创建内容
(一)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能耗监管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二)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饮用水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三)推进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旧手机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应用可再生能源。积极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五)推进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对废旧物品进行统一分类回收处置,建立完善内部回收处理网络,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六)强化管理监管。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四、工作步骤
(一)申报推荐
从2013年开始,在每年7月底前,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上交盟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各公共机构直接向盟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盟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申报初选和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时,各公共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填写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同时可以报送其他相关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
(二)名单确定
盟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盟发改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各地各系统统计公共机构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各地各系统年度创建单位。优先支持节能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编制合理、投资少见效快、在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申报单位。
(三)组织实施
示范创建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示范创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申报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示范创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项目资金支持。
(四)评价验收
盟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全盟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评价验收细则》对创建单位创建情况打分,并汇总上报。盟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盟发改委、财政局进行考核验收,对分达9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在有关年度先进评选中优先予以考虑。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取消创建资格。
五、组织领导
(一)盟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全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制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部门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各级节约型公共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创建活动促进全盟节约型公共机构工作。
(三)创建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创建措施落实。
(四)盟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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