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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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目标,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促使行政复议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5号)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和体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市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规范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
3、规范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4、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和办案用车。办案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案件审理室、接待室和达标的档案室。行政复议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包括专门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级复议机构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旗县区复议机构应当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1、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在接待室内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行政复议接待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复议人员应按照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的要求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咨询者。
2、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各级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清理、修改,凡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均应纳入行政文书规范格式。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必须依法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先行受理,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继续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引导当事人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努力做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
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且编写目录。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规范办案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按照“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过程,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解、调解要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决,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情况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规范行政复议督导工作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政府体系。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要和评比表彰活动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要作为评比表彰、创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
2、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纠正,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3、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4.加强行政复议情况动态报告。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重要案情专报、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对涉及制度建设的重大案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规范行政复议相关文书
1、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2013年起应当全部适用自治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及分析报告。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按规定时限、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各级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资料管理。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政法发[2000]11号)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方案,切实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制度措施得力”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理、听证、简易程序办理、和解调解、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复议案件统计报告等制度。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制度完善工作应当于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
4、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按照“队伍素质过硬”要求,采取培训、召开案例评析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5、适时组织验收检查。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日常指导与督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于2013年9月底之前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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