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保障旗县区 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保障旗县区 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保障旗县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关于保障旗县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保障旗县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贯彻意见
(市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〇二一一年十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盟市旗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为《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为重点,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际需要,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加大对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重点对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执法检查、打假办案、质量统计分析等专项业务所需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各旗县区财政局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要指导和监督质监部门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要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一)各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分析测算,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年度食品监管经费预算,要坚持专款专用,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规划技术机构建设,完善和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形成精干高效技术支撑体系,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特别是日常生活食品、区域性食品、高风险食品的抽样检验,达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三、切实做好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着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每年应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提升食品监管能力,保证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市财政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要对保障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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