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1〕35号)中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精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精简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对2010年我市机构改革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调整,而职能未移交的,由该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负责,与新实施主体协商进行清理。

二、清理精简范围

此次清理精简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确定的范围进行。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包头市336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包府发〔2009〕93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根据《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我市下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包府发〔2010〕89号)公布的下放到本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下放到本级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四)2008年至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包头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和废止后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清理精简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设定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理。

(一)取消

1.原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因修订的法律、法规未对该行政许可进行规定的。

例如:市农牧业局实施的“农作物种子调运审批”,由于所依据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9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未对农作物种子调运作出行政许可规定,原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取消意见。

2.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自治区行使审批权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核或初审的,此类事项在征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取消。

例如:市卫生局实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初审”项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该许可项目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取消意见。

(二)下放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而实际审批权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

例如:市文化局实施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设立、变更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下放意见。

2.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进一步理顺、明晰市本级和旗县区级实施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能够下放的,应当下放到旗县区级行政机关实施。

例如:由市体育局实施的“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类行政许可项目从方便申请人和便于监管的原则出发,可以由市级下放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下放管理层级的意见。

(三)合并

对本部门、单位的同一类管理事项分多个名称实施行政许可,可以合并为同一名称的,应当予以合并。

例如:市公安局实施的“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和“爆破作业人员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可以合并为“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合并意见。

(四)改变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现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改变为其它管理方式。

例如:市公安局实施的“前往港澳通行初审”,设定的依据是《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公安部1986年颁布的部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施的“全市各单位房改实施方案”,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此类许可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改变为其它管理方式的意见。

(五)其它

1.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某一事项作出了“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或核准”的规定,但对该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机关对此类许可项目是否保留进行认真研究,确需实施的应确定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如不需实施则提出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意见。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要求,对于自治区公布取消和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项目,要进一步核查设定依据,特别是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明确具体实施机关的,各部门、单位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

3.对2008年至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包头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进一步核实,实施机关要提出新增的意见。

四、清理精简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结合我市开展的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逐项分析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保留的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清理的意见,并分别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填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各部门、单位要将上述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606室。

(二)审核阶段(7月1日—8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对出现异议的及时与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认定公布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市政府2011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精简标准,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清理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由法制机构牵头,抽调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认真研究后,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且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

(四)加强沟通协调。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对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出下放意见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事先与下级部门、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待市政府公布后,原实施部门、单位要正式行文移交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及时研究解决。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此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的完成。

附件: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

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

(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期限收费的依据、标准

(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具体理由

(三)合并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合并后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具体理由

(四)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拟下放的实施机关具体理由

(五)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的依据标准

(六)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时间设定依据改变管理方式名称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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