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3〕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管理,规范屠宰市场秩序,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对照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定点屠宰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排查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着力完善长效管理,进一步提升包头市定点屠宰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职能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工作的有效管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担负起领导责任,各地区的商务部门(综经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百姓关注度高的工作。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牢牢把握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把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配备执法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市商务局要不断强化对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抽查和督导,确保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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